来源:机关纪委 编辑:余水晶 更新时间:2020-04-03 浏览次数:次
根据国务院、民政部和省防控指挥部通知精神,现就2020年清明节期间祭扫有关事项温馨提示如下:
一、祭扫规定。全省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暂停开放现场祭扫服务,恢复开放时间暂按武汉市不早于4月30日、其他市(州)不早于4月20日执行。
二、祭扫时间方式。全省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4月1日至4月8日推出集体祭扫、网络祭扫、委托祭扫三项服务。由各公墓管理单位组织工作人员为安葬在陵园内的逝者举行集体祭扫仪式,由各殡仪馆组织工作人员为骨灰寄存在殡仪馆的逝者举行集体祭扫仪式。
三、农村祭扫管理。各地都安排有专人专班值守,要注意分时错峰祭扫和严防火灾及其他安全事故发生。
请机关全体人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管控措施和当地祭扫规定,有效避免祭扫引发输入性和聚集性疫情,倡导绿色文明祭扫,确实保护好自身和家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机关纪委
2020年4月3日
各省市工商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