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网 编辑:本站编辑 更新时间:2026-04-30 浏览次数:次
2026年4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15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湖北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办法》。2026年4月13日,李殿勋省长签署省人民政府令第439号予以公布,自2026年5月20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出台一系列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2025年5月20日,我国首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今年3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完善配套法规政策制度体系”。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组织召开全省民营经济发展大会,制定出台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重点实施纾困解难、法治护航等“五大工程”,把民营经济发展作为支点建设的标志性、突破性工程抓紧抓实。在此背景下,2024年4月施行的《湖北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办法》须及时修改,从而进一步贯彻国家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最新决策部署,更好发挥民营经济在支点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修订过程
在省发改委起草送审稿基础上,省司法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书面征求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直有关部门以及17个市(州)政府意见,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实地调研省内民营企业,听取民营企业代表、个体工商户、工商联及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建议;组织省直相关部门召开立法座谈会;组织专家深入评估论证。在充分研究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反复审查修改,并完成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廉洁性评估,形成《湖北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办法(修订草案)》。2026年4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15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湖北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9章56条,主要对标民营经济促进法设置相关章节,依次为总则、公平竞争、要素支持、投资融资促进、创新发展、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附则。
(一)关于总体要求
根据民营经济促进法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办法》作出相应规定。一是规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第三条第一款)。二是规定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应拥护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第六条)。三是规定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第三条第二款)。
(二)关于管理规范
《办法》根据民营经济促进法,结合我省实际对民营经济的管理体制和规范发展作出规定。一是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协调机制;县级以上发改部门统筹协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第四条)。二是规定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依章程做好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工作(第五条)。三是规定民营经济组织应遵守法律法规,完善治理结构,加强廉洁风险防控,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第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三)关于发展环境
《办法》根据民营经济促进法,结合我省实际对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作出规定。一是在公平竞争环境方面,规定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优化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法律保护的制度环境,民营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第九条至第十一条)。二是在资源要素保障方面,聚焦民营经济组织关心的“钱、地、人、水、电、气”等事项,规定各项要素保障措施(第三章)。三是在投融资支持方面,依照国家“十五五” 规划纲要和我省实践经验,规定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提高民间投资比重,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产权交易、生态环境权益交易、并购重组等方式提高再投资能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线上信用贷款模式,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四是在创新发展方面,规定支持民营经济组织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开展技术、产品、质量、管理模式和商业模式创新,参与或承担国家和省级创新平台建设以及重大攻关任务、科技项目,并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知识产权保护(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四)关于服务保护
《办法》根据民营经济促进法,对民营经济组织的服务保障和权益保护作出规定。一是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常态服务、政策沟通机制,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第四十一条)。二是规定行政执法活动应避免或尽量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并根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对民营经济组织反映强烈、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突出问题进行重点监督(第四十五条)。三是规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四是考虑到近年民营企业进出口占全省进出口总值的70%左右,规定支持民营经济组织拓展国际交流合作,在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方面加强指导服务(第五十条)。五是规定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机制(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此外,考虑到民营经济促进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已对法律责任作出系统规定,为突出“发展促进”立法主旨,《办法》未设法律责任章节。
修订后的《办法》于2026年5月20日起施行,各地区、各有关方面要切实增强宣传、贯彻、落实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办法》落地见效,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上一篇:
各省市工商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