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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诉求受理工作办法》印发实施

来源:服务中心赵雅慧    编辑:本站编辑   更新时间:2021-03-30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非公有制企业诉求受理工作,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诉求受理办理机制,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推动全省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根据《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湖北省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省工商联结合工作实际,对《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诉求受理工作办法(试行)》(简称办法)进行修订,并与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实施

《办法》修改了总则部分,诉求受理遵循用情、合理、依法的工作原则,实行全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三级联动的管理体系。省工商联负责建设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平台,各市州县分级应用。

《办法》明确了诉求反映方式,诉求人通过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投诉服务平台),网址:www.hbqytsfw.com.cn或联企e站app提交诉求,也可通过信件邮寄、现场来访等方式反映。

《办法》明确了四种诉求类型。①投诉维权类,主要指对各级相关机关或者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相关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侵害非公有制企业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提出的投诉;②协调帮助类,主要指需要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③情况反映类,主要指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公检法司、工商联等机关反映的问题或者情况;④个案咨询类,主要指对各类政策或者法律问题的咨询。

《办法》规定了受理办理时限、联络员制度,增加了月报制度。诉求受理机构受理时限改为3个工作日内;办理单位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回复诉求受理机构,特殊情况可延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各级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相关单位,应明确诉求事项办理工作的联络员,联络员的确定及变更,报同级工商联备案。诉求受理机构每月5日前应当对上月受理的诉求事项进行汇总分析,并报本级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法》修改了相关机构及人员的责任。诉求受理机构、办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督办机构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对拒不执行,或者威胁、刁难、打击报复诉求人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对相关责任人按其情节轻重依规进行党纪政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