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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诉求受理工作办法(试行) 印发实施

来源:服务中心    编辑:本站编辑   更新时间:2019-06-11   浏览次数:


为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非公有制企业诉求受理工作办法,规范全省非公有制企业诉求受理工作,依法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营商环境优化近日,《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诉求受理工作办法试行及《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诉求事项办理联络员工作规范》经省政府同意,由省工商联印发,并于20196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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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诉求的适用范围及反映方式。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或者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非公有制企业及其经营者,通过省工商联构建的投诉服务平台,实名注册后提出诉求申请

《办法》明确诉求受理、承办、督办机构及其职责。湖北省各级工商联及其投诉服务机构为非公有制企业诉求受理的工作机构,负责诉求受理工作。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为诉求事项的承办机构,负责办理转办的诉求事项,并对诉求办理行为和回复结果负责各级党委政府以及有督办工作职能的部门为督办机构,负责办理督办事项。

《办法》明确投诉办理的事项、方式和流程。诉求申请人可就被投诉人不履行工作职责或推诿拖延致使企业办理事项延误等7类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受理机构提出投诉,并确立与之配套的投诉受理和办理工作流程、各环节工作时限,建立投诉满意度回访评价机制

《办法》设立法律服务和企业服务章节诉求申请人可通过投诉服务平台向法律专业服务机构及人员或引入的第三方服务商,申请法律服务或企业服务,并由诉求申请人对办结的服务进行满意度评价。

《办法》对诉求受理、办理工作机构作出工作要求投诉服务机构应与承办机构、督办机构建立工作联系机制。由承办机构、督办机构确定的诉求事项办理工作联络员,负责及时回复反馈有关诉求办理或督办情况。诉求受理、办理的相关机构及人员应遵守保密制度。

《办法》明确相关机构及人员的责任。针对投诉服务机构、承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办法规定的相关行为,责令改正或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针对被投诉人有可能存在的渎职、失职等侵害诉求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将线索提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而对被投诉人存在失信违约行为的,相关信息将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为做好全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诉求事项办理工作,及时转办、回复、反馈有关诉求事项办理情况,加强诉求事项办理工作信息沟通和交流,根据《办法》要求,制定《工作规范》,并明确联络员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等事项。